
当地被告所造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彩礼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肯定会受理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这种案件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只要没结婚(结婚后没一起生活、给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等)就要退,不过一般来说只是退明确说了是彩礼的那一笔金额,其他什么见面礼啊红包啊烟酒啊小额财物算婚前赠与,法院不会支持。
男方悔婚退一半什么的这是民间规矩,法院是不会认可的,真到了起诉这一步法院判就是直接套条文全退(上面说了小额财物不算)。所以这种官司打到最后,女方基本上都会败诉,当然能不能执行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如何确定?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一、“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婚约”是引起“财产纠纷”的原因和前置的法律事实,甲、乙系该前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该案的诉讼标的在给付前系甲的家庭共有财产,给付后,乙的家庭将其作为共有财产,故甲与其父母、乙与其父母皆系“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因此,甲的父母须与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乙的父母须与乙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如果甲、乙不参加诉讼,等于剥夺了甲、乙作为“婚约财产关系”利害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有漏列当事人之嫌;
二、受案人民法院应当向甲的父母释明:通知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并将乙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乙的父母释明:通知乙应诉。
三、如果甲、乙的父母不同意,受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并通知甲作为共同原告、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另外,受案法院法官的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割裂了“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关系,忽略了“婚约”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不可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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