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因为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等,不到庭会很难办,而且离婚案件,调解是前置程序,人不到如何调解,所以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那如果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到庭比如失踪、不想离婚等等,如何处理?
1.原告不到庭的。一般都是按撤诉处理。
2.被告失踪的。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直接缺席审判,判决离婚
3.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如果被告躲避,据传不了的,那么也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因为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等,不到庭会很难办,而且离婚案件,调解是前置程序,人不到如何调解,所以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那如果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到庭比如失踪、不想离婚等等,如何处理?
1.原告不到庭的。一般都是按撤诉处理。
2.被告失踪的。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直接缺席审判,判决离婚
3.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如果被告躲避,据传不了的,那么也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外: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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