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对公婆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当然,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儿子去世,儿媳与公婆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也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来看,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相吻合。
1.现在是法制社会,国家法律早有规定,对父母尽赡养责任的是自己的子女。女婿,儿媳,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2.女婿,儿媳,本就不是一家人。他(她)既与你没有血缘,又没有你的抚养,从哪来的赡养责任呢?这跟父母过世后儿媳,女婿没有继承权是一个道理。
3.要求儿媳,女婿赡养自己的人,是极其自私的,也是法律不支持的行为。你为什么不要求自己的儿子,女儿赡养你,要去要求别人的子女赡养你呢?
4.即使你的子女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赡养责任。(或不能自食其力,或过早离世)你也有当地政府,可以要求政府进行赡养辅助。
5.即使你的子女离世,你也是可以更多的获得子女财产的继承。关于抚养与赡养责任,法律上的一般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是血亲之间的供养关系。
6.从历史来看,自己的子女离世后,儿媳,女婿,没有离家继续与公婆,岳父母生活在一起,那是从感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儿媳,女婿是应该赡养双方父母的。
7.总的来说赡养公婆,岳父母,主要看双方的情感,双方的具体条件,时间和情况,本着自愿,敬老的原择,本着互敬互爱的原则才是最佳选择。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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