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该如何解决?下面我们就来简要说明一下。
一、婚前获得股权
不论是设立公司获得原始股权,还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股权,在婚前获得股权,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把握这一前提下,我们接下来要讨论股权会衍生出什么价值。在公司蒸蒸日上的情况下,公司势必会对公司股东进行分红。一旦对外融资,股权自身价值会有相应增值。既然前提是公司股权属于一方婚前财产,那么接下来就要探讨股权分红和增值部分的财产属性。
关于股权分红的财产属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从这一条可以明确得出,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分红。
关于股权增值的财产属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就需要判断股权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还是非自然增值。如果是非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接下来,我们再界定何为“自然增值”。根据现代《公司法》的理念,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所有权归持股股东,由股东聘请高管治理公司,此时股权的增值应当为“自然增值”。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公司股东又在公司中担任职务,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涉及股权增值时,就不属于“自然增值”。这样,判断股权是否为“自然增值”的标准就很明确了: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旦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股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的增值部分。
二、婚后获得股权
讲清楚了婚前获得股权的情况下如何分割股权,对于婚后获得股权的情况就相对简单了。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婚后获得的股权,相应的分红和增值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如此。这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必有例外。我们再看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这篇文章的书写体例是按照股权获得的时间,但《婚姻法解释(二)》强调的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还不明白我的意思,我来提一个问题:结婚后,一方是否会有婚前财产?可以明确的是,在做好婚前财产隔离的情况下,婚后是可以拥有相当体量的婚前财产的。在投资额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不论是婚前获得还是婚后获得,那么对于股权分红及股权增值的处理就应当按照“一、婚前获得股权”的方式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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