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婚姻是对夫妻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有利保障,但是还是有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肉体或精神出轨。在此,我们仅讨论下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先说精神出轨,就是感情上开了小差而没有赋予行动,如参照刑法理论应属于思想犯罪,没有后果不能做出处罚的一个根据,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其次,就是一夜情,嫖娼,虽然目前这是属于违反道德范畴,只受舆论谴责没有法律惩罚,但必定是实际实施有悖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因此,伤害了另一方的情感,故而可以考虑次数和情节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有,就是姘居与同居,然后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一经查实属于同居,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就应按法律规定不分或少分。
离婚时,一方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 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 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这里所述的“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 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
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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