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不要偿还,就得看是在婚前借的钱,还是在婚姻期间内借的钱,关键的一点还要看留没留下证据,就算留下了证据,超过了还款的时间,又过了法定的追诉期,这个证据也算是白纸一张,如果说是在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钱,只要打了借条,就形成了借贷关系,离婚时还没过法定的追诉期,这笔债务就应该偿还。如果说离婚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定期,或者没有打借条,对方死不认账,就没有还款的责任。
如果说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之间借钱是对方的工资收入。依法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这种借贷是不成立的,相当于是自己拿自己的钱花。如果说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之间借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前财产产生的孽息。依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不因为结婚而改变它归属权的性质。只要有证据,借方必须得偿还。要是没有证据,就说不清了。
如果说在婚姻期间内,夫妻之间借钱,是一方向他人借贷来的,有证据。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留下这笔钱用在什么地方的证据,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间内产生的共同借贷,离婚时双方都有平等承担还贷的责任。对方只还一半给你,你也没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婚内借款其实质仍然是接到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没有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合同法》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签订借款合同。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3)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妻将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行为是有效的共同处分行为对于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性质,过去的实践中有人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有人认为是实行部分约定财产制度,也有人认为该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有些法院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来否认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认为该借款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意义。
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但是可以共同决定对于财产的处分。对此我国《物权法》第9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平等的处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以协议或者口头形式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内容,协议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须以无争议或者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有效。由于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商的方法对于共同财产予以处分,因此,夫妻共同决定通过协议的方法将共同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属于合法的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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