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欢女爱,恋爱到同居,是你们自己愿意的,不存在着谁强迫谁的问题,高兴就在一起,不高兴了就分开,为什么要提出青春损失费呢?是一方强迫另一方?或者是用绳子捆来同居的?如果没有这些现象,问题,那么谁应该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个钱赔得有道理吗?
如果男女双方都很爱惜自己的名誉,都很讲究生活的细节,都喜欢清清白白的做人,那么请尊守游戏规则,做父母的乖儿女,每天除上下班外,乖乖呆在家里,休息看书看电视,周而复始,这就是讲规矩的好孩子,不是这样,就不要谈什么青春损失费,悄悄的分开得了,别让更多的人知道你们是同居关系,闹得水响,收起来好听些,不是吗?
“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
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青春损失费”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指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四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又如,某人“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显然,这些所谓的欠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某老板与某年轻女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时出具高额欠条,称之为对其青春损失的赔偿费。类似的此种债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通过欠条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卖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中,都可能出现以欠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情况。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恋爱关系并不受调整,恋爱关系是男女双方之间一种自愿且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的社会关系。案件中的男女双方之间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从我国法律来看,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只有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的才受法律调整,如果给予赔偿青春损失费,必须有证据证明侵害了其权利,仅仅就以青春损失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失,不是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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