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国的传统思想,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在妻子还不愿意生孩子的时候,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孩子。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权利选择生育或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该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男方不能强迫女方实现生育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生育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无论从生育行为本身还是法律规定来说,生育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实行的,脱离了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生育的目的。
从生育行为特殊性质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特别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妇女不愿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妻子在自主决定暂时不生育时,也需要考虑到丈夫对于生育的权利。生育问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问题,应当妥善沟通,对于生育时间等问题做出安排,以期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鉴于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生育权的话,就只能离婚然后重新选择愿意生育的伴侣来实现了。从这一点上看来,在男女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多地保护了弱势群体,即妇女一方的权益。
一、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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