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的婚姻中,女方不同意生育,男方坚持要生育,为这个问题闹离婚的大有人在,你也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在离婚上理由是充分的,也是夫妻发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法院就是本着调解的原则,也奈何不了这样的夫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并不因为结婚而改变个人所有的性质。夫妻生活在一起,婚姻期间内用双方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现金,都属于夫妻同财产,离婚时,各占50%的分割权利。
由于你们闹的矛盾,不存在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法没有向任何一方倾斜的理由,你的担心就是多余的。
如果是你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婚前你个人的财产永远是属于你的,婚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各占一半的权利。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提出条件要你拿出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独占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作为离婚交换的条件的话,这是赤裸裸的以婚姻实行的诈骗行为,应该坚决拒绝。法院在做不通女方生育思想工作后,会为你主持公道,解除婚姻,财产的分割也是公正公平的。
裁判规则
1.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怀孕的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均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更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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