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父母的抚养义务一直持续存在,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然而,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且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此时子女已不再符合法定的抚养条件,即法定抚养法律关系将不再存续,司法实践当中,通常会以子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时间为起算点开始计算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因此,要判断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结合子女的年龄及是否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等因素,如果子女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反之,在子女成年独立生活之后再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同样包括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以将预计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主张。《民法总则》第196条第3项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当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其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
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支付抚育费,是为了维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尚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生活能力,尚不能对社会做出准确地认知与判断,更无法妥当地处理自己的权利,而法定代理人往往即抚养义务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无法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且,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追索抚养费案件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后续案件,对这一类案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最终以物化为金钱的方式显现出来,但是这种义务是基于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债权,具有人身关系的持续性债务。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权益受到被侵犯时,其实现相关权利的维权也完全受制于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因主观过失或者欠缺法律常识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救济权利时,未成年子女就没有其他的途径进行救济了,如果抚养费的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方面使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抚养费案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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