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夫妻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之一。什么样的情形算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1、夫妻分居要基于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
虽然不在一起住,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这个期限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难以认定的,比如: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的事实,因此此种情况不会认定为分居。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会仅以“分居满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而是会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在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方面列举了6种情形,其中之一即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实很多离婚案件都需要取得此类证据后,法院才能顺利判决离婚。而相关证据通常应能够证明如下两个基本事实:
1、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
2、双方因为长期无法生育子女而分居。
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
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如何审核判断三个事实要件上的证据,即(一)感情不和;(二)分居满2年;(三)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实务中,这三个事实方面的证据较为复杂,宜做如下审核判断:
1、关于感情不和。除考虑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外,还应有其它相关的表明夫妻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互不信任、互不尊重、不尽家庭义务、不尽夫妻义务,有悖夫妻生活人伦常理的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得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对当事人一方提举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但证人又不能出庭作证,其证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样,即使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家属关系,或证人证言能导致与证人有利的关系,则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关于分居满2年。应当有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当事人未共同居住生活、分居的事实、时间。一方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另一方在外地,则户籍住所地的社区或村委会可以证明;如双方均离开户籍住所地在外地居住生活,则应由一方常住地的社区或村委会证明,此时户籍住所地社区、村委会无法证明其分居情况。
3、关于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有因果关系。如果分居生活不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则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虽分居生活,但是因为工作需要或生活上客观需要,不得不分居的,即使分居2年以上时间,也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如何认定分居满2年和下落不明满2年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是概括性条款,将已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但未被列入的其它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了进来,为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法(民)发(1989)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大部分情形,该《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根据该规定,满足这一离婚条件应指一方离家出走,从持续无音讯联络时起至起诉时超过2年时间。因此,分居满2年,应与下落不明有所区别:即
(一)有下落或虽无下落但有音信联络而分居的,应为分居,不是下落不明;
(二)分居并非持续满2年,可能是间断的,在计算分居时间时应将其中的共同居住时间去除后累计满2年,应为分居满2年。而下落不明是以最后一次离家后音信中断时起持续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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