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国人自古也尚“和”。
从法律层面,满足法定判决离婚条件的情况不多。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一方下落不明。
在实践层面,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实践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此外,在不具备以上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离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庭上,对方也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以后保证好好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
离婚诉讼有两个特点:
第一、必须要调解
调解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是一个先置程序,法官如果没有经过调解,就直接判决离婚的话,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为什么必须要调解?
这是法律规定的先置程序,也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案件,往往是三种情况,一是其中一方愿意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进而起诉到法院;二是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债权债务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三是双方已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后来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先起诉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
离婚诉讼牵扯子女身心健康,关乎共同劳动成果维护,能调解结案是比较圆满的,能将离婚对双方的伤害、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离婚诉讼法院主要的裁判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本着“宁拆百座庙,不毁一桩亲”思想,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都会十分的慎重,调解始终贯穿始终,有的法院甚至把必须经过调解设置为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法院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是不符合法定的“感情却已破裂”的理由,或者虽符合法定理由但是没有强力证据夫妻之前“感情却已破裂”,那么在第一次起诉,基本上都会被驳回或者不支持离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