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可以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再次,属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的予以解决。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配,要依法而确定。
新婚姻法对离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动,其中有些是大家需要了解的: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新增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很多网友纷纷点赞,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合理。因为双方离婚真的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大事。有些年轻的夫妻因为一时冲动离婚,最后后悔是小事,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怎么办。新增离婚的冷静期就是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完全冷静下来,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刚好可以冷静下来思考一下,最后可能会避免家庭的“破碎”。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分居一年,说明感情方面还有问题,也就意味着不适合继续相处,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过去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以或者不可以,而“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过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离婚也可以不判离婚,而新婚姻法下,法院只能选择判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有些人感觉快离婚了,反正共同财产要平分,还不如自己先随意挥霍,有些可能只是满足自己的享受欲望,而有些性质比较恶劣,就是恶意挥霍财产。对于挥霍财产的一方,离婚时法院视情况少分财产或者部分财产。挥霍得比较少可能还能分得少部分财产,挥霍得比较多或者恶意挥霍,可能就分不到财产。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