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可理解为:
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可决定
2、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先了解一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如买卖房产、购置汽车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涉及无权处分,只有在获得配偶追认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衡量日常生活需要,要根据用途、数额等综合认定。
显然,夫妻一方把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赠给第三者,必定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且不会得到配偶的准许,所以,此等无偿转让是无效的。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将房产直接赠与第三者。配偶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存在处分“个人所有的一半房产”的说法。
2、将存款给第三者。无证据证明款项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钱款。
3、将存款给第三者,第三者用来购房/车,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致,通常配偶可主张返还购房/车款。配偶需积极搜证,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出资。
4、以遗嘱方式,将财产留给第三者的。此类遗嘱因违反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可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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